首先要介紹美國法律教育的體系。
第一,不同於日韓德國台灣,美國人在大學部並沒有設置法律系,而是成立單獨的法學院,招收具有大學學歷以上的學生,其本質是屬於 Professional Education,近似於醫學院或者商學院的MBA。
第二,在美國,很早以前,JD這個學位被稱為 LL.B.,B是Bachelor的縮寫,直譯為法學士。所以有些老一輩的法學院教授,他們的最高學歷就是 LL.B.。可是雖然是「法學士」,但是仍然要具有一般大學文憑才能就讀,形成「學士後的學士」。後來想想可'能是覺得不太好聽,從1960年代起,各法學院慢慢接受了美國律師協會(American Bar Association, ABA)的建議,將這個學位改稱我們今天所見的 Juris Doctor,就如同美國醫學院畢業生(同樣也是學士後才有就讀資格)被稱為 Medical Doctor 一樣。
J.D. 的修業年限一般為三年。
那麼,在J.D.之上還有其它的學位嗎?
如果將 J.D. 視為「法學士」,那麼法律碩士就是 LL.M.。LL.M. 的課程通常為一年,申請者必須具有第一個法律專業學位(美制的J.D.或其它國家的 LL.B.)才能申請。目前 LL.M. 的學程大多是各法學院賺取外匯的一大來源,以 2004 年 NYU Law School 來說,該年一共有四百個LL.M.畢業,一半是外國人。當然並非每間美國法學院都有LL.M.的學程,也不是每個有LL.M.的法學院都收這麼多學生。另外一種跟 LL.M. 平行的學位叫作 M.C.L.,Master of Comparative Law, 比較法碩士。
美國法學院所能授予的最高學位叫作 J.S.D. (Doctor of Judicial Science),這個學位就沒有固定的修業年限了,學生必須要提出論文大綱、找指導教授,其教學方法與性質近似'於其'它文理科的 Ph.D.。
目前中華民國教育部的規定是,具有 J.S.D. 學位的人才能在大學中以助理教授起聘。J.D. 再加上 LL.M. 有時也可以,但必須向教育部申請學歷認證。
* 必須注意的是,在申請 J.S.D. 時,申請者必須將論文大綱與研究計劃送交學校審核。這跟其它的文理科 Ph.D. 在入學後再來找研究主題不一樣。因為有這種限制,開設 J.S.D. 學程的學校一般而言不接受沒有在美國唸過LLM的外籍學生申請。
** 雖然說在美國的法學院教書只要具有JD學歷就可以,不過仍然有一些教授可能具有其它領域 Ph.D. 的學位(比方說,專長是法制史的教授多半還具有歷史博士學位),甚至也有具備JSD學歷的美國教授,如本校'的法律哲學大師 Michael Moore(跟拍華氏911度那個沒有關係),他的學歷就是哈佛的 JD + JSD。個人推測 Michael Moore很可能是將JD跟JSD連在一起念,因為美國法學院的教育相當有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