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各位前輩:
(1) 申請 I-20 的時候交的財力證明必需只能是活存和定存嗎?基金可以嗎?
(2) 如果只能是活存和定存,那是不是得把所有的基金都贖回再開證明?
(3) 還有,「存款證明」和「財力證明」是同等的概念嗎?還是跟銀行要前者,其實只是銀行帳戶的餘額證明?而後者可以包括銀行存款和基金「信託證明」呢?
(4) 向銀行申請證明時,應該同時要兩份,一份寄學校,另一份留著辦美簽(此時開的財力證明應不會有過期問題吧?)。對美簽所需的財力證明而言,基金、股票和銀行存款都是可以使用的,而不限於活存和定存。不知我的理解正確嗎?
先謝謝各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