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夫妻如何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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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夫妻如何報稅

文章agk99 » 2005-04-25 22:17

夫妻如何報稅(這是小弟受邀撰文的原稿,原文刊載在本期今周刊,請不要做商業性轉載)

一對男女從相遇、相識,到攜手走上紅毯,必須經歷相當多的困難與挑戰,才能有情人終成眷屬。但事實上,一百對夫妻恐怕會有一百零一對都會告訴你,真正的挑戰其實是從結婚之後才真的開始。

事實上,報稅就是新婚夫婦所要面對的重大挑戰之一,到底是「合併稅」?還是「分開稅」?哪種報稅方式較有利,國稅局的官員每年都會接到數不清的詢問電話。官員解釋,這是因為稅法明定的報稅主體是以家庭為單位,也就是說,兩個原本獨立申報所得稅的男女,因為結婚的緣故,必須將所得予以合併。這顯示,婚姻是一輩子的事,因此夫妻合併報稅的相關技巧還是值得納稅人好好學習。

從稅法上來看,除了新婚夫婦在新婚年度還可以分別申報外(理論上分開申報可分別適用較低累進稅率),一律只得合併申報。因此目前的夫妻所得的申報方式共有三種:

1. 夫妻所得合併計算稅額合併申報。(誰當納稅義務人都可以)
2. 將妻的薪資所得分開計稅,合併申報。(誰當納稅義務人都可以)
3. 將夫的薪資所得分開計稅,合併申報。(誰當納稅義務人都可以)

每年錯用報稅方式的溢繳金額多達二十億元
或許有納稅人會說,這三種算法有何差異,隨便挑一種試算不就得了嗎?事實上,夫妻所得雖然要求得要合併申報,但仍可就薪資所得的範圍內「分開計稅」,間接達到技術性降低應納稅額的效果。我們從統計數據上就可以發現,每一年因為投資人忽視自身權益,誤用計算方式所導致的所得稅溢繳金額,最高還超過二十億元。

那麼,到底該如何選擇哩?如果夫妻兩人的所得相當,可享受的免稅額與扣除額也類似的話,差別確實不大。但如果是一方所得較高,另一方所得低或甚至沒有所得,那麼就該以「低所得的一方為納稅義務人」,徹底降低應繳金額。因此,類似像「男主外,女主內」的傳統家庭,就該以太太為納稅主體,同樣的,若是太太的薪水遠高出先生的,就該以先生為納稅義務人。

善用報稅軟體,自動計算最低應繳金額
雖然計算報稅方式共有三種,很多納稅人搞得頭昏腦脹算不清楚,但基於維護自己的最基本權益,採訪傳統申報方式的納稅人,還是應該三種方式都試算一次,以應納稅額最少的方式辦理申報。如果採用網際網路或二維條碼報稅軟體申報,則程式將自動以最有利的計稅方式,計算應補(退)稅額,納稅義務人不須再為夫或妻誰做納稅義務人可以繳最少的稅而傷腦筋了。

另外,為了更加便利民眾申報所得稅並合法節省稅負,稅法也明定新婚夫婦可以在新婚的第一年度決定合併申報或是獨立申報。這樣的好處不用多說,因為所得越高,適用的累進稅率就越高,但若是兩份所得分開申報,適用的累進稅率就較低。

舉例來說,夫妻兩人的應稅所得總額都約當為一百萬元,若是得合併申報,二百萬元的所得當然得適用三十%的稅率課稅,那可是六十萬元的稅負喔。但若是各自獨立申報,一百萬元的所得也只需課徵二十一%的稅率,即便是兩者相加,這對夫妻也只需繳納四十二萬元的稅款。

年初結婚也有節稅效果
就是因為這樣的所得稅差異,讓許多擁有不錯收入,但深受累進稅率所苦的新婚夫婦,擁有不錯的節稅空間。從許多新婚夫婦都會不約而同選擇新曆年的年初(農曆新年前)結婚而非年尾結,一方面是「討個老婆好過年的傳統觀念」使然,二方面選擇年初結婚,只不過是與前一年的年底差距幾天,但節稅效果卻能延續兩年,相當實惠。

法律要求夫妻都必須合併申報,這可苦了感情不睦的「分居夫妻」。由於認定上及稽徵實務的要求,除非夫妻已完成離婚登記,否則只要仍維持「形式上」的夫妻名義,就得合併申報,繳納所得稅。

以前就曾發生過一個案例,有一對夫婦自始就是先生在外賺錢,太太在家擔任家管的角色,依分開計稅、合併申報的節稅原則,長期以來就一直由太太擔任納稅人的角色,先生則是扮演分開計稅的「配偶」。不料好景不長,兩人因故走上分居一途,先生與太太分居兩地不相聯絡,而當年度先生又故意不辦理所得稅申報,導致國稅局在補稅時竟然找上了這位太太。

分居真尷尬,但仍別忘了註明「己分居」
這個案件相當尷尬,太太沒有收入又為什麼要繳稅呢?就連國稅局官員都相當同情這位太太的遭遇,因為類似案件完全違反「有所得就要繳稅」的基本原則。官員在檢討「分居夫妻的報稅流程」後,認為對分居夫婦最好的方式,就是雙方都在申報書上註明「已分居」,並填上配偶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等基本資料,以便稽徵機關用電腦歸戶核稅。而分居夫妻經核定有應補稅額者,稅捐稽徵機關可依據納稅義務人之申請,根據所得比率,分別發單補稅。

至於新婚夫婦第一年可適用獨立申報的節稅優惠,這對離婚夫妻也一樣適用。只要是在報稅年度的最後一天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完成離婚登記,當年度就可以自由選擇要合併或是單獨申報。補充一點,離婚後納稅義務人從配偶處領取的贍養費,依稅規定,是完全沒有任何所得稅負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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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8妹 » 2005-04-25 2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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