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代同堂的報稅方式(這是小弟受邀撰文的原稿,原刊載在本期今周刊,請勿做商業性質的轉載)
三代同堂該怎麼報稅,其實和新婚夫婦、初出校門的納稅人都一樣,從蒐集所得扣繳憑單,填報申請書表,到最後的繳納稅款,所有流程如出一轍。唯一的不同是受扶養親屬的不同。可以確定的是,受扶養親屬越多,可列報的免稅額就越可觀,這部份的省稅效果相當可觀,納稅人不可忽視自己的權益。
稅法雖然規定有所得就得繳稅,但也同時很人性化的明定多項「免稅額」與「扣除額」的規定,只要符合條件,當然都該列報扣除,合法地將應納稅額降到最低。這也是三代同堂報稅方式與單身人士報稅最大的不同之處。
但所有的免稅額與扣除額的「扣除」,都必須在合法的前提下才能成立。舉例來說,曾經有一位居住在台北的納稅義務人,填報的受扶養親屬多達二十三人,結果國稅局的稽查員調查之後才了解,原來這位「大戶」將所有親戚的資料全部併入申報,但卻沒有實質的扶養事實存在。這位大戶下場當然可想而知,國稅局不但剔除補稅,還加罰一倍的稅金,真是得不償失。
回到主題,到底三代同堂該怎麼報?納稅人不必把這問題複雜化,首先,先看看家裡有哪些晚輩己經年滿二十歲,同時己經踏入職場,由於稅法規定這些人得獨立申報,納稅義務人當然不能將這些人當為受扶養親屬。其次則看長輩們,只要長輩年滿六十歲,或未滿六十歲但沒有謀生能力,就可以在證明齊備的情況下,列為受扶養尊親屬扣抵課稅所得。
根據稅法規定,除本人及配偶得享有免稅額,納稅人可以將六十歲以上的直系尊親屬(或是未滿六十歲,但無謀生能力),以及未滿二十歲,或年滿二十歲但仍在求學的直系卑親屬納入受扶養親屬的成員中。換句話說,年富力強的納稅人,或許得負起扶養家裡眾多成員的責任,但每年的報稅季節,透過列報受扶養親屬的免稅額少繳點稅,可以稍微安慰一下納稅人的心情。
除了祖父母、父母,以及兒女以外,納稅人也可以將有扶養事實且未滿二十歲的兄弟姐妹一併納入申報,抵減課稅所得。比較麻煩的是,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四款規定,納稅人之其他親屬或家屬只要合於民法規定,有扶養事實者且同居於同一處所,也可一併列入。這部份的認定標準絕對從嚴認定,因此納稅人請務必符合民法認定的親屬標準,並且有扶養事實以及同住一屋簷下的事證,才可以列報,以免受罰。
當然,這邊也要提醒一個觀念,根據所謂的「收入費用配合原則」,可以列報所得扣除額及免稅額,就得一併列報這些親屬的各項所得。這也就是說,權利義務的關係是一併存在的。因此在申報父母或子女為受扶養親屬,這些人的所得也必須一併列入,否則要是被國稅局的稽徵系統勾稽出來,納稅人也得面臨補稅甚至罰款的情況,不可不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