蘋果日報 2006年04月18日 星期二
【朱漢崙╱台北報導】近年來國人出國旅遊或是留學、遊學蔚為風潮,不少民眾有在國外就醫經驗,國稅局官員對此表示,很多人誤以為國外醫藥費不能列報扣除,其實是讓自己的權益睡著了。
官員說明,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或其同居受扶養親屬,若因病在國外就醫,只要取得國外公立醫院、財團法人組織醫院,或公私立大學附設醫院等三種類型醫院出具的證明,就可以自其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總額中列舉扣除。
須先扣除保險理賠
若受有保險理賠及健保給付部分,必須先扣除之後再以淨額列報,至於出國往返的交通費、旅費,民眾不能將之視為所得稅法所稱「醫藥費」範圍,因此不可併同列舉扣除。
至於國內醫藥費如何報稅?國稅局官員表示,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列舉扣除支付符合所得稅法規定醫療院所的醫藥及生育費時,必須檢附該醫療院所開具的合法憑證,以供稽徵機關核認。此外,支付的醫藥及生育費,如已向保險公司或中央健康保險局申請給付者,就不得重複扣除。
但官員也指出,若有部分因受保險條款規定,或經健保局核定未獲給付部分,保險公司又未能退回其收據正本時,此時納稅人則可檢附保險公司出具費用項目及金額的證明,以及加蓋該保險公司印章的原醫藥費收據影本,或依健保局開立的核定通知書差額部分,申報該年度綜合所得稅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